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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出台贯彻中央《决定》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8-26 作者: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推动合肥市人口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合肥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了贯彻中央《决定》《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党政领导和人口计生干部牢固树立人口发展战略意识和人均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部门、各级党校要多措并举,加大国策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把农村作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要突破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难点问题,以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为突破口,严格查处违法生育行为。要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大综合治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力度,促进综合治理格局的真正形成。要抓紧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党委政府负责、纪检政法牵头、部门认真履职、群众积极参与、区域密切协作”的查处机制,集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两非”案件。要着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到2010年全市三县四区都要进入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三县要积极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确保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达到年人均3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15%,县区、开发区承担65%。要积极稳妥地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时,要优先体现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和照顾。要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在对计划生育责任人进行提拔任用时,要征求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评先评优必须经过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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