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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建立离婚女方当事人孕情查验制度
发布日期:2008-8-25 作者:顾悦东 孔森

    为进一步加强肥西县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日前,肥西县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联合制定出台离婚女方当事人孕情查验制度。

    制度规定,凡在该县申请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均应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到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查验孕情。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需要查验孕情的当事人,可持加盖县民政局婚登处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城关镇计生服务所或县计生服务站查验孕情,服务站(所)应即时给予免费办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计生服务站(所)提供的孕情证明,填写《肥西县离婚女方当事人孕情查验登记表》,对拒不接受孕情检查的,离婚登记人员应在《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并立即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对有孕情的,工作人员应在当天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对其他情况的,应做到3日内通报。

    各计生办确定专人接收通报信息,做好记录和核查工作。县人口计生委、县民政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离婚女方当事人孕情查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并纳入乡镇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肥西县人口计生、肥西县民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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