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研究、拟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草案,协调有关部门制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负责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分布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并提出建议,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对基层执行人口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负责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提出“一票否决”意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类数据的收集、统计、管理、分析研究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促进生育文明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范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范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活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避孕药具发放、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建设;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应用、推广,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和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监管。
(六)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指导和信息统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流动人口综合治理。
(七)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审核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各县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
(八)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援助项目。
(十)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配合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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